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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13-12-18
  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和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统一纳入建筑工程设计范畴,实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提前确定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厂家,并及时向设计单位提供太阳能热水系统相关技术参数。

  二、工程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规范》DB37/149、《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与建筑构造》省标图集L05SJ904及其它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图纸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才能用于施工。对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提请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或进行补充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三、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应包括热水器选型、支架安装、水电管线布置及防雷接地等相关内容,图纸表达必须准确到位。

  四、设计单位必须对太阳能集热器与建筑主体结构的连接方式画出详细安装大样图,并对连接件承载力等提出明确要求。

  五、太阳能贮水箱容积不得少于100L。

  六、在主体结构上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部位应设置预埋件,且应设置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七、太阳能热水系统与主体结构如采用后植锚栓连接时,锚栓应为化学锚栓,并应进行现场承载力拉拔试验;是否需要进行极限拉拔试验由设计单位确定;每个连接点不应少于2个锚栓,且锚栓直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小于10mm.

  八、轻质填充墙不得作为太阳能集热器的支承结构。如确需将太阳能集热器安装在轻质填充墙上,必须设置砼构造柱(梁),构造柱(梁)与主体结构必须具有可靠连结。构造柱(梁)应满足太阳能集热器的固定及安装要求。

  九、从事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的施工队伍应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建筑安装专业资质或建筑总承包资质),实行专业分包的应纳入总包管理。

  十、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施工应建立相应的施工资料和监理资料,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应按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J14-023的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并汇入相应的各分部、分项工程中。

  十一、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第6章、《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14-032的规定和其它工程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通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十二、太阳能热水系统验收应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第7章、《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第6章、《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其它相关的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