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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泰山杯”奖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三条  “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泰山杯”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泰山杯”奖申报工程数量。
第六条  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泰山杯”奖评选的工程主要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工业项目主厂房单独申报,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道、港口、码头、隧道、船闸、内河航运工程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动、植物园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公共建筑工程:其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4的规定。
五、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
(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三)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含)以上。
六、水利工程:投资金额6000万元以上。
七、通信工程:投资金额8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国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四、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五、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六、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
七、已经参加过“泰山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泰山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已获得市、省直、中直部门级工程质量奖,工程质量达到省内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二、已经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除住宅小区、组团和联合申报工程外,一般情况下,申报工程应为一个单位工程,一个单位工程只能有一家总承包企业施工。
三、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隐患。
四、工业工程的生产能力已经达到设计要求,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领先水平。
五、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工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小区内公建、道路、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合理,庭院绿化符合要求并已完成绿化,小区管理优良到位;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参与住宅小区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超过三家;
(二)小区组团所在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必须在3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都按照批准的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满足使用要求;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的平面布置、立面造型以及配套设施等,均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组团内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小区组团应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六、住宅工程应达到入住条件,入住率在60%以上,其它未入住的应达到使用要求。
七、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制定有系统、科学、经济的质量管理目标和创优计划;有环保要求的工程在正常投产后须达到原设计的环保指标和国家相应的环保标准。
八、工程无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没有因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行为。
九、获得省级QC小组成果、省级工法、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的优先评审。
十、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优先评审。
第十条  申报“泰山杯”奖的主承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二、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三、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对于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30%以上,且不少于2000万元的,可共同申报。
第十二条  每个企业在同一年内,原则上只能选择其施工的2个工程申报“泰山杯”奖。
第十三条  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一个工程一般允许有两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泰山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劳务分包企业不能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或承接了建设单位按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15%以上;
第十四条  为鼓励建设监理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一个工程一般允许有一家建设监理企业申请作为“泰山杯”奖的主要监理单位。主要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完成了工程监理任务。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泰山杯”奖申报程序:
一、建筑施工企业原则上按工程所在地向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申报,其中省直有关部门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向省直有关部门申报,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筑业协会申报。
二、申报“泰山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由主要承建单位一同申报。
三、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申报的非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房屋建筑工程,应该征求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的意见;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申报属于省直有关部门归口管理的专业性(包括市政)工程,应该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泰山杯”奖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在“泰山杯”奖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推荐意见并盖章,出具正式文件向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推荐。推荐2项以上(含)工程时,应在文件中注明被推荐工程的次序。
第十六条  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对推荐的“泰山杯”奖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将初审结果通过函件告知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省直有关部门和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泰山杯”奖申报表一式3份(其中两份请单独装订);
(三)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1份;
(四)工程项目报建批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l份;
(五)证明工程项目设计水平先进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1份;
(六)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请单独装订);
(七)获得市、省直、中直部门级工程质量奖项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八)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
(九)《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十)Ⅰ类、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各1份;
(十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
(十三)工程没有拖欠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没有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行为受到处罚证明材料各1份;
(十四)总承包或主承建合同书的复印件1份;
(十五)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承包合同)和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的复印件各1份;主要参建单位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证明;
(十六)主要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1份;
(十七)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10张;
(十八)工程竣工的总平面图和主体单位工程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的复印件各1份;
(十九)配有解说词的工程DVD光盘1张。
二、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泰山杯”奖申报表》内有关单位签署意见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不能仅仅写上“同意申报”。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三)申报的各种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更改,必须有相应的手续和文件说明。
(四)工程光盘要重点突出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亮点,技术措施,质量效果等内容,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措施,播放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八条  省建管局、省建筑业协会组成若干复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复查。复查组由熟悉工程质量,不同专业技术的人员3~4人组成,复查组成员从“泰山杯”奖工程质量专家库中抽取。被查地区建筑业主管部门、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有关部门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保证质量的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实际水平和质量评定的结果,并观看工程DVD光盘。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凡是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企业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施工企业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有关资料
(一)工程有关立项审批的全部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报建批复文件等;
(二)工程技术与质量资料;
(三)工程监理资料(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等)。
工程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应该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的有关情况进行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好”、“较好”、“一般”、“较差”的评价,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条  “泰山杯”奖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的协会、企业和行业的有关领导、工程质量专家组成。委员11人以上,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工作必须公正、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申报材料和工程复查组情况汇报,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预选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获奖工程预选名单,在山东省建筑业信息网公示一周后,提交省建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最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
 
第七章  工程表彰
 
第二十三条  获奖工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管局和省建筑业协会联合发文通报表彰。荣获“泰山杯”奖的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荣获“泰山杯”奖的监理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有关市、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部门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泰山杯”奖奖杯和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五条  申报“泰山杯”奖的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六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会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撤销参加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获得“泰山杯”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省建管局、省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泰山杯”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鲁建管发〔2007〕14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工业建设项目“泰山杯”奖评选规模
2、交通工程“泰山杯”奖评选规模
3、市政、园林工程“泰山杯”奖评选规模
4、公共建筑工程“泰山杯”奖评选规模
 
 
 
 
 
 


附件1:
工业建设项目“泰山杯”奖评选规模

 

部门、项目 计算单位 规  模
钢铁工业
钢铁联合企业
特殊钢厂
独立钢铁厂
独立铁矿山
其它黑色金属工业
有色金属工业
有色联合企业
镍联合企业
其它重金属联合企业
采选厂
砂矿
脉矿
氧化铝厂
常用金属冶炼、电解厂
常用金属加工厂
重金属
轻金属
其它有色金属工业
煤炭工业
煤炭矿区
独立洗煤厂
其它煤炭工业
石油工业
油田开发
天然气开发
油气管道工程(设有首末站及中间加压泵站)
炼油厂
化学工业
合成氨厂
硫酸厂
烧碱厂
纯碱厂
磷肥厂
乙烯厂
化学纤维单体
合成像胶厂
  塑料厂
  橡胶轮胎加工厂
  农药厂
  磷矿
硫铁矿
其它化学工业
电力工业
火电厂(站)
送变电工程
核电厂
水电站
机械工业
冶金矿山设备
石油化工设备
工程机械
  发电设备、大电机厂
通用设备厂
汽车厂
 
拖拉机厂
 
柴油机厂
其它机械工业
建材工业
水泥厂
平板玻璃厂
玻璃纤维厂
石灰石矿
石棉矿
石墨矿
石膏矿
其它建材工业
轻工业
化学纤维厂
 
 
棉纺织厂
印染厂
造纸厂
制糖厂
盐厂
 
毛纺、麻纺、绢纺
合成脂肪酸
合成洗涤剂
手表(新建)
缝纫机(新建)
自行车(新建)
塑料制品
其它轻工业(包括医疗机械)
其他工业建设项目
 
年产钢     万吨
年产钢     万吨
年产铁     万吨
年产铁矿   万吨
总投资     万元
 
 
年产金属镍 万吨
年产金属   万吨
 
年采选矿石 万吨
年采选矿石 万吨
年产氧化铝 万吨
年产金属   万吨
 
年产加工材 万吨
年产加工材 万吨
总投资     万元
 
年产原煤   万吨
年产洗精煤 万吨
总投资     万元
 
年生产能力 万吨
年生产能力 亿立方米
长度  公里
管径  毫米
年加工原油 万吨
 
年产合成氨 万吨
年产硫酸   万吨
年产烧碱   万吨
年产纯碱   万吨
年产磷肥   万吨
年产量     万吨
年产单体   万吨
年产量     万吨
年产量     万吨
年产量     万套
年产量     万吨
年产磷矿   万吨
年产硫铁矿 万吨
总投资     万元
 
装机容量   兆瓦
电压等级   千伏
单机容量   兆瓦
装机容量   兆瓦
 
年产量     万吨
年产量     万吨
年产量     万吨
年产量     兆瓦
总投资     万元
年产量     万辆
 
年产量     万台
 
年产量   万马力
总投资     万元
 
年产量     万吨
年产量     万箱
年产量       吨
年产量     万吨
年产量     万吨
年产量     万吨
年产量     万吨
总投资     万元
 
年产量     万吨
 
 
棉纺锭     万枚
年产量     亿米
年产量     万吨
日处理原料   吨
年产量     万吨
 
纺绽       万枚
年产量     万吨
年产量     万吨
年产量     万只
年产量     万架
年产量     万辆
年产量     万吨
总投资     万元
总投资     万元
 
10以上
10以上
20以上
60以上
5000以上
 
 
0.5以上
0.8以上
 
100以上
20以上
5以上
1以上
 
1以上
2以上
5000以上
 
200以上
30以上
800以上
 
20以上
4以上
60以上
273以上
250以上
 
15以上
8以上
0.75以上
4以上
20以上
15以上
1以上
0.5以上
1以上
20以上
0.3以上
30
20以上
5000以上
 
200以上
220以上
400以上
250以上
 
0.5以上
0.5以上
0.5以上
300以上
3000以上
5以上(一般汽车)
0.1以上(重型汽车)
0.5以上(轮胎式)
0.1以上(履带式)
30以上
1000万元以上
 
20以上(特种水泥以上)
50以上
1000以上
50以上
0.1以上
0.3以上
10以上
2000以上
 
单体0.5以上
长丝0.3以上
短丝0.6以上
5以上
0.5以上
1以上
500以上
海盐20以上
井矿盐10以上
0.5以上
0.5以上
1以上
40以上
15以上
30以上
0.5以上
800以上
8000以上

 
 
 
 
 
 
附件2:
交通工程“泰山杯”奖评选规模
 
一、水运:
1、年吞吐量在100万吨以上及集装箱15万标箱以上的新建、扩建沿海港口;
2、年吞吐量在200万吨以上及集装箱5万标箱以上的新建、扩建内河港口;
3、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它水运工程和修造船厂工程。
二、公路:
1、长度在30千米以上的高速公路和100千米以上的一级公路;
2、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主跨跨度在200米(含)以上的桥梁、2千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3、长度在1千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
4、投资在8000万元以上大型互通立交及其它大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三、铁路:
1、编组站及50千米以上的线路综合工程;
2、长度在1千米及以上的隧道;
3、长度在1.5千米或不足1.5千米但科技含量高,技术工艺复杂且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桥梁工程。
四、民航:
年旅客吞吐量300万人以上,飞行区等级4E和4D的机场工程。
五、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交通工程。
 
 
附件3:
市政、园林工程“泰山杯”奖评选规模
 
一、投资额在1.5亿元以上的互通立交桥;
二、长度在5千米以上的城市道路高架桥;
三、路面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四、设有首末站的轻轨线工程;
五、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六、日供水10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
七、日污水处理能力8万吨以上的独立污水处理厂;
八、长度在80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九、投资额超过8000万元的其它市政工程、园林工程。
 
 
 
 
 
 
 
 
 
 
附件4:
公共建筑工程“泰山杯”奖评选规模
 
一、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二、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三、1500座以上的游泳馆;
四、15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五、200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
六、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候机楼、铁路站房、教学楼、图书馆等单体公共建筑工程;
七、高度25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八、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仿古建筑及历史遗迹重建工程;
九、投资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公共建筑工程。


附件:泰山杯评选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评选工作,根据建筑业发展形势,我会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3年修订)》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及《关于修订<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说明》印发。本办法自2017年起施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3年修订)》(建协〔2013〕24号)同时废止。





中国建筑业协会
2017年1月17日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评  选  办  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四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鲁班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240项。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第六条  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七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程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八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程分为:
  (一)住宅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评选范围和规模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各类工程的获奖比例视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已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根据历年实际情况和当年调研摸底情况按年度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和有关单位当年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量。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
  (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
  (五)申报单位应没有不符合诚信的行为。申报工程原则上应已列入省(部)级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并验收合格。
  (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有一项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技术或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6项。
  第十二条  对于已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和行业,申报工程须获得该地区或行业结构质量最高奖;尚未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行业,对纳入创鲁班奖计划的工程应设专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组织3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进行不少于二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1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
  第十五条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鲁班奖。
  对于分标段发包的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原则上每家建筑业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2亿元的,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与建设单位签订分标段施工承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其完成的工作量不满足上述要求,但超过1亿元的,可申报参建单位。
  对于投资20亿元以上的超大型建设工程,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由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不得申报鲁班奖。
第四章  申报和初审
  第十七条  申报工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一)地方建筑业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申报;有关行业的建筑业企业通过该行业建设协会申报;有关单位系统的建筑业企业通过该单位申报。
  (二)有关行业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非本专业工程的,其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应征求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的意见,其他专业工程应征求相关行业建设协会的意见;地方建筑业企业申报专业工程的,应征求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受理申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征求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正式行文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 
  第十八条  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主要内容
  1、申报工程、申报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程立项批复、承包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等资料;
  3、工程彩色数码照片20张及5分钟工程影像资料。
  (二)要求
  1、申报资料由申报单位通过“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传送电子版,并提供鲁班奖申报表原件2份和书面申报资料1套;
  2、鲁班奖申报表中需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应写明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
  3、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应清晰,容易辨认;
  4、申报资料要准确、真实,如有变更应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变更文件;
  5、工程影像资料的内容主要是施工特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要充分反映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的检验情况。
  第十九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对当年申报的工程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推荐单位。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二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成若干复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复查。
  工程复查专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建设)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企业按条件推荐,经中国建筑业协会遴选后组成鲁班奖工程复查专家库,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复查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一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
  (二)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受检单位的人员应当回避。
  (三)查阅工程建设的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四)实地检查工程质量。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上好”、“好”、“较好”三类的评价,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二条  鲁班奖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由21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 评审委员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建设)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企业按条件推荐,经中国建筑业协会遴选后组成鲁班奖工程评审专家库,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委员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录像、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最终以投票方式评出入选鲁班奖工程,报会长会议审定后,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或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七章  表    彰
  第二十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每两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鲁班金像和获奖证书;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
  地方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可向中国建筑业协会申请颁发鲁班金像作为纪念。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鲁班金像、奖牌和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交流和推广创鲁班奖工程经验,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编辑出版创建鲁班奖工程经验汇编、专辑等。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九条  鲁班奖复查工作与评选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凡参与鲁班奖工程复查与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三十条  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评审专家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受检企业不得弄虚作假。申报企业和工程复查、评审专家以及参与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拉选票。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方面接待复查组的安排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企业取消参评资格;对复查、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评审资格,并终身不得再进入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库;对工作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属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对获奖工程实行回访制度,跟踪了解工程在使用运行过程中的情况,获奖工程如发现质量问题,中国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鲁班奖评选条件的,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鲁班奖称号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起施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3年修订)》(建协〔2013〕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申报规模划分
   2、工程类别划分


 

 
 
 
 
 
金奖选手    王仰敏
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
 
银奖选手    姜洪南
烟台金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一等奖    王仰敏

 

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

 

 

二等奖     王贤光

 

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

 
二等奖     姜洪南

 

烟台市金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开发区科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烟台开发区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烟台天马产业开发区有限公司

 

2、山东银河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烟台金桥置业有限公司

 

4、山东万泰置业有限公司

 

 

 

 

 

1、烟台开发区金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金桥澎湖湾小区一期工程8#--15#

 

2、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            
富饶小区4#5#8#9#
 

3、烟建集团第五建筑安装分公司  

 烟台开发区富饶住宅小区1-9#楼及地下车库工程6

 

 

 

 

 

烟台开发区京方家置业有限公司        中建悦海和园

 

 

 

 

 

 

 

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筑安装分公司    

 

烟台金沙滩喜来登度假酒店  

烟台金桥置业公司    澎湖山庄
1、烟台金桥置业有限公司        澎湖湾小区
2、
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马相城三期
1、烟台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依云小镇
2、烟台天马产业开发区有限公司 
天马相城四期  
1、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开发区二中新建教学楼
2、烟台市飞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舒适氨纶纤维工程主车间
3、烟台市飞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马相城1#楼
4、山东德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月光兰庭3#楼
5、烟台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舒朗服装1#厂房
天马相城5#楼
6、烟台开发区金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高级职业学校教学楼
7、烟台市飞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网源电力实验楼
8、烟建集团第五建筑安装分公司 
开发区医院门诊病房大楼
9、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  
广源天际4#楼
w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
w烟台开发区金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w烟台开发区双鹏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w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w烟建集团有限公司
w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w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w烟建集团五公司
w山东翱特实业有限公司
 


  ◆  山东翱特实业有限公司  
      开发区疏港西路道路及九曲河大桥工程
  ◆   烟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市纵六路道路桥梁工程
  ◆   烟台市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双河东路道路排水工程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烟政发[2005]39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招投标奖惩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08]87号),鼓励建筑企业加强管理,牢固树立精品意识和“质量兴业”方针,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市优质工程奖包括建筑工程奖、市政工程奖和装饰工程奖,是全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是申报省“泰山杯”奖的基本条件。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由烟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烟台市建筑业联合会联合颁发。获奖工程应达到省内先进、市内一流,代表我市工程质量最高水平。

  第三条 烟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的评审管理工作;烟台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市建筑优质工程奖的具体评审工作;烟台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市市政优质工程奖的具体评审工作;烟台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市装饰优质工程奖的具体评审工作。

  烟台市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建筑工程50个、装饰工程25个、市政工程5个。

  第四条 申报市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部门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报建,已经竣工验收、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并投产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 住宅工程分为单体住宅和小区组团,其规模要求如下:

  1、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上;

  2、小区组团建筑面积为3.5万平方米(含)以上。

  (二) 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

  1、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2、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3、1500座以上的游泳馆;

  4、15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5、150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

  6、单体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候机楼、铁路站房、教学楼、图书馆、展览馆等;

  7、建安造价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完整功能的城市广场、城市道路和桥梁、城市隧道工程等。

  (三)装饰装修工程

  1、公共装饰装修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或施工合同和工程结算造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承建的装饰装修工程;

  2、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的修复性装饰装修工程和纪念性装饰装修工程。

  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结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

  (四)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或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个别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有一定社会影响,工程质量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工程。

  第五条 以下工程不得列入评选范围:

  (一)建筑工程

  1、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外施工的工程;

  2、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3、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4、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5、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

  6、纪念性工程。

  (二)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

  1、我市市政施工企业在市外施工的工程;

  2、竣工后未使用的工程;

  3、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4、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装饰装修工程

  1、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2、室内环境检测不合格的工程;

  3、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4、虽己建成投入使用,但未通过质量和防火审核验收的工程。

  第六条 申报烟台市优质工程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筑工程

  1、必须是烟台市优质结构工程;

  2、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生质量问题或隐患,且自竣工验收至申报时间不超过三年;

  3、工业工程的生产能力已经达到设计要求,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4、住宅小区组团工程申报评奖的,其小区内的住宅建筑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单位工程必须全部是烟台市优质结构工程,同时住宅工程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40%以上。

  (二)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

  1、按照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

  2、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群体工程项目,各单位工程全部合格且该群体工程的优良率达到80%以上;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经过一年使用期检验的工程。

  (三)装饰装修工程

  1、法定建设手续完备,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省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美;

  2、工程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并通过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或投资单位组织的全面验收,达到优质标准;

  3、上一年度竣工验收,家庭居室使用三个月以上,回访制度完善,使用效果好,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的工程。

  第七条 申报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的主要承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完成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二)企业在市政工程中,完成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三)企业在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工程中,完成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表的安装;在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工程中,完成了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四)同一年内,特级资质企业原则上可以申报烟台市优质工程奖5项,一级企业可以申报3项,二级企业可以申报2项,三级企业可以申报1项。

  第八条 市优质工程奖申报主体应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企业,主要参建单位由总承包企业一同申报。凡具备条件的项目可随时申报,其程序是:

  (一)中央和省、市级工程项目,在征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工程类别分别向烟台市建筑业联合会、烟台市市政工程协会、烟台市建筑装饰协会申报;

  (二)县级工程项目, 由工程所在地建筑业行业协会初审同意后,按工程类别分别向烟台市建筑业联合会、烟台市市政工程协会、烟台市建筑装饰协会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材料内容

  (一)建筑工程

  1、《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申报表》(建筑)一式3份;

  2、工程项目的立项文件、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l份;

  3、总承包合同书复印件1份;

  4、主要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和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价资料复印件各1份;

  5、《烟台市优质结构证书》复印件1份;

  6、《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

  7、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介绍文字材料一式2份。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

  8、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10张;

  9、配有解说词的工程录像光盘1个。其主要内容:工程简介、工程竣工后的各主要功能部位介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门窗安装、屋面防水、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外装修的质量水平介绍,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措施等。播放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二)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

  1、《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申报表》(市政)一式3份;

  2、工程项目的主项文件、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3、总承包合同书复印件1份;

  4、主要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和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价资料复印件各1份;

  5、《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

  6、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介绍文字材料一式二份。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

  7、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10张;

  8、配有解说词的工程录象光盘1个。其主要内容:工程简介、工程竣工后的各主要功能部位介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门窗功能设施安装、防水处理、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外装修的质量水平介绍,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措施等,播放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三)装饰装修工程

  1、《烟台市装饰与装修工程优质奖申报表》(装饰)一式二份;

  2、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3、参建单位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4、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第十条 申报资料按上述要求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烟台市建筑业联合会、烟台市市政工程协会或烟台市建筑装饰协会从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4人组成复查小组,到申报工程现场进行复查,工程所在地建筑业行业协会或有关部门应配合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复查内容

  (一)听取承建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工程特点和难点、施工技术及保证质量的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实际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并看录像;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

  (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四)查阅工程技术、质量和管理等有关的内业资料;

  (五)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讲评;

  (六)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三条 烟台市建筑优质工程奖由烟台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11人以上。

  烟台市市政优质工程奖由烟台市市政工程协会组织行业内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烟台市装饰优质工程奖由烟台市建筑装饰协会组织行业内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材料和工程复查小组提交的复查报告,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十五条 申报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的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参评资格等处罚。

  第十六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公正客观,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荣获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的施工企业,授予奖牌和证书,对主要参建单位颁发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十八条 对荣获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的总承包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按烟政办[2008]87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对参与烟台市优质工程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相关人员,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当年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烟台市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烟建联[1998]1号)同时废止。

  附:1、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申报表(建筑工程)

  2、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申报表(市政工程)

  3、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申报表(装饰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