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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2013-12-18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调动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创优积极性,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创优是指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泰山杯、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烟台市优质工程等奖项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开发企业开发的工程项目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等国家级奖项的,在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中加20分,有效期三年;获泰山杯等省级以上奖项的,在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中加10分,有效期两年;获烟台市优质工程等市级以上奖项的,在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中加5分,有效期一年。加分时效自奖项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凡参评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泰山杯等奖项的建设工程,涉及到保温工程的,应开展建筑节能现场检测,依据检测结果、使用材料情况和工程质量做法,参评市级以上节能示范工程。获得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墙材基金返还比例不低于90%;获得市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墙材基金返还比例不低于80%。

  第五条 凡在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均应制定年度创优计划,明确目标,建立体系,制定措施,逐级落实到项目、工序和个人。其中,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创优率应达到50%以上,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创优率应达到40%以上,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创优率应达到30%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按面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合同额计算)。

  第六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建设工程,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等国家级奖项的,对该工程项目部经理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泰山杯、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等省级以上奖项的,对该工程项目部经理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七条 在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中,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等国家级奖项的工程项目,其承建施工企业在招投标中,享受加3分的奖励,时效为 24个月;获泰山杯、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其承建施工企业在招投标中,分别享受加1分、0.3分的奖励,时效为 12个月。加分时效自奖项发证之日起计算。在加分有效期内,一个招投标工程只享受一个奖项的加分,且一个奖项只能用于一次加分,不得重复和叠加使用。

  第八条 在市政公用工程招投标中,获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等国家级奖项的工程项目,其承建施工企业在招投标中,享受加3分的奖励,时效为24个月;获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等省级以上奖项的工程项目,其承建施工企业在招投标中,享受加1分的奖励,时效为12个月。加分时效自奖项发证之日起计算。在加分有效期内,一个招投标工程只享受一个奖项的加分,且一个奖项只能用于一次加分,不得重复和叠加使用。

  第九条 对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国家级奖项的监理企业,在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给予一年内两次每次分别加1分的奖励;获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等国家级奖项的监理企业,在市政工程招投标中,给予一年内两次每次分别加1分的奖励。加分时效分别自奖项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鼓励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创优,不断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和建设档次。今后,要把县市区建设工程创优情况,作为年度“建筑业管理先进单位”评选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