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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11-03

烟建行业〔2017〕7号

关于印发《烟台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烟台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0月24 日

烟台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预储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烟台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暂行办法》(烟建行业〔2016〕15号)、《关于完善机制建设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实施意见》(烟建行业〔2016〕1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储金的缴存管理及职责划分

预储金的缴存、发放监管等工作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劳保办)具体负责市管项目预储金的监管工作。预储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的规定比例,存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简称总包单位)自行选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同一总包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预储金专用账户(简称专用账户),在专用账户下按工程项目设立子账户,专用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得挪作他用。分段开工工程,按实际开工面积造价占工程总造价比重缴纳预储金。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工程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预储金缴存条件、程序

(一)预储金工资性预付款缴存条件

1.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总包单位携带建筑工程项目有关资料到本市行政区域内

银行设立专用账户(或子账户),专户银行出具《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设立证明》(附件3)(本文有关附件依照烟建行业〔2016〕15号)。

3.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开户银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帐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

4.建设单位预储金缴存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市中心区各类工程的建安造价综合测算结果确定为缴存基数,缴存额以缴存基数与审图机构审查后的建筑面积乘积作为计费基础,将相应额度款项打到专用账户。

5.工资性工程预付款缴纳到帐后,开户银行为建设单位出具《工资性工程预付款缴款凭证》。

(二)预储金缴纳程序

1.在办理工程开工建设养老保障金手续之前,建设单位携带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到市劳保办办理《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帐户资金托管协议》,市劳保办对建设单位开具《建筑领域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办理联系单》(副联)。建设单位到托管协议开户行缴存规定数额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2.出具办理证明。市劳保办对建设单位提交受托银行出具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缴款凭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设立证明》(附件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建设和总包单位《防范处

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4)情况进行审核,合格后方

可办理后续施工许可手续。

三、相关主体单位任务、责任

(一)建设单位工作任务和责任

1.组建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单位参与的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简称工作组),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和相关维权事宜;施工现场对外公布相关单位劳资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2.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缴存至开户银行,并将支付凭证(复印件)报监理单位汇总、存档。

3.将缴纳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凭证(复印件)、总包单位上月工资发放情况(附件8)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附件1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经工作组成员签字后存档。

4.加强施工企业管控,对违规使用施工企业带来风险负责。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监督总包单位、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按月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总包单位工作任务和责任

1.总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

2.项目部设劳务管理员,负责务工人员合同收集、进退场登记、实名制花名册建立、日常考勤、实名制银行卡办理、工程量及工资核算、工资发放情况检查等有关工作。

3.依法与所招用农民工按《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

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核验、留存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每月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将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附件6),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5.每月将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开户银行,并及时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在建设单位足额缴纳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后,当专用账户缴存金额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由总包单位自行解决剩余农民工工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作为支付工人工资最低保障,总包单位不得以建设单位所缴纳进度款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资为由拖欠工人工资。

6.将上月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附件8)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7.每月至少填写一次《烟台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监督检查表》(附件7)。

8.当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性进度款超过15天时,施工总包企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市劳保办报告。

9.对不超过15天的临时用工,总包单位在为农民工办理实

名制银行卡后,双方约定以现金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相关凭据

材料应留存备查。

(三)监理单位工作任务和责任

1.监理企业在签署开工令前,要对建设单位缴纳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情况、凭受托银行出具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缴款凭证》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设立证明》(附件3)核查。

2.每月对总包单位提供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附件6)进行审核,并将建设单位缴纳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和总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

3.督促建设单位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4.督促总包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5.每月将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并记录监理日志。

6.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环节,要对建设单位按月缴纳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情况进行审核,如建设单位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监理单位不予通过验收。

(四)开户银行工作任务和责任

1.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2.专户银行按照总包单位提供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附件6),从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3.及时向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前向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每月将专户对账单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查。

(五)市劳保办工作任务和责任

1.市劳保办应建立项目工资专户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调度和汇总专户信息,监督在建项目专户设立、资金缴存、资金支付和公示、专户信息报送等情况。

2.对建设单位因预储金资金不到位或不按照合同及时拨付工程款造成拖欠的,将其作为不诚信单位,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信息网予以公布,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限制其新建项目开工。

3.对不落实责任和任务的有关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烟建行业〔2016〕1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保验收环节办理程序

在办理竣工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竣工结算缴纳证明之前,建设单位携带施工单位提供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附件9)、《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缴纳到位证明》、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拨付预储金情况及总包单位农民工发放工资情况审核并经监理总监签署的意见,到市劳保办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五、专户撤销程序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3个月后,总包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到市劳保办申请专户撤销手续(附件10),到市劳保办申请撤销预储金专用账户监管。经市劳保办审查符合解除条件的,为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开具《专户撤销手续》证明。总包单位持《专户撤销手续》到开户银行办理专户撤销手续,提取预储金账户余额,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包单位账户。

六、紧急情况下启用预储金的程序

(一)调查认定

根据案件不同情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农民工维权工作组成员单位认定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无异议的,责任单位应以自有资金给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确无力支付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事实界定责任单位,并出具同意使用其专用账户资金的意见。

(二)申请启用

对紧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专户银行可直接从专用账户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要按工作组工资发放程序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七、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对预储金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将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记录不良行为,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信息网公开曝光。连续出现两次的,依法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并承担因停工造成的各项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设立预储金账户、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未按时报送预储金账户信息或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和预储金账户信息的,出现农民工上访讨薪情况,将视情节约谈其法人代表,进行通报批评,降低企业诚信等级,列为年度重点监控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处罚。视情节对项目经理(建造师)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诚信等级直接判定D级,项目经理停止执业资格一年。

(三)监理企业未对建设单位缴纳预储金情况进行核查的、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未按规定监管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全市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四)开户银行未按《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规定进行资金管理、未按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将取消其设立专户资格。

八、其它事宜

(一)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在烟台市新办理开工手续的工程项目中施行,《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本《细则》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各县市区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各自的实施办法,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