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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办法

2013-12-18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资金征收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取范围

  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楼前入口阀门)、管道燃气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室内)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环卫设施)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建设(详见附件)。

  (二)收费标准

  烟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3元,开发区增加规划用地红线外的电力配套费每平方米34元,即收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7元。鉴于开发区实际情况,暂按以下标准收取:

  1、新建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别墅、底商住宅、单身宿舍及居住小区内网点、服务中心、活动中心、会所、门卫等配套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和工业建筑以外的所有建筑),按收费标准的80%收取,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0元收取。

  2、新建工业建筑(含项目厂区内为工业项目自身配套的办公、仓储、单身宿舍、食堂等辅助建设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5元收取(不含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配套设施及相应配套费)。

  3、公共建筑中的大型商业(集中建造的内部开敞式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商城等,不含外部独立分隔式网点)、娱乐设施(宾馆、酒店、影剧院、图书馆、体育馆等),且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参照工业建筑收费标准执行,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5元收取(不含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配套设施及相应配套费)。

  4、管委确定的旧村改造项目,按照烟开〔2004〕93号文件《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旧村改造工作意见》,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收取(除燃气外,其他配套项目配套至规划用地红线;进行燃气配套的,需增加27元/平方米的燃气配套费)。

  5、管委牵头组织的旧城改造项目,给予适当优惠。在旧城改造过程中,管委鼓励开发商拆旧建新,相应收费视情况给予优惠,拆除面积原则上不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增面积按规定收取。

  第四条 收费办法

  1、根据征费与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新开发建设工程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由建设房管局负责收取。

  2、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房管局须持管委批文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情况特殊,按规定应给予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然后再申请管委研究确定。工业项目需要优惠的,由投资促进局提出意见,会同财政局,报管委研究确定后,再由财政局按规定办理;非工业项目由建设房管局提出意见,会同财政局,报管委研究确定后,再由财政局按规定办理。

  4、在征收过程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按烟开〔2004〕7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操作流程

  1、建设房管局向缴款单位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单位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财政局确认所缴款项到位后,向建设房管局出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金缴款证明书》,然后由建设房管局为缴款单位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同时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2、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征得规划分局与建设房管局同意,并按上述规定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规划分局和建设房管局方可正式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对不需要配套供热管网和管道燃气管网的工业、公共建设项目等,需持有建设房管局审核批准的文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相应项目调减。

  第七条 职责划分

  1、建设房管局负责新修建道路(含供热、管道燃气、给水、污水、雨水、供电和环卫等)、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等年度配套工程建设收支预算编制,下达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组织配套工程施工建设,监督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的实施,协调配套工程施工建设有关问题。

  2、财政局负责专户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审核批复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依据配套建设计划,下达配套工程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审查配套项目工程结算,批复配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3、经济发展与科学技术局负责收费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并会同财政局对收费情况进行年度审验。对年审或者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制约监督

  1、未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各类新建建设项目,建设房管局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预审通知);建设房管局未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预审通知)的项目,国土资源分局不予办理定位放线手续,建设房管局不予办理房屋预销售、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交易手续。

  2、财政局、审计局应定期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预算管理,由管委根据考核意见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新标准执行后,各类建筑物地下室(含层高小于2.2 米的底层)除设备层和停车场外的建筑面积,按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原批准项目的性质、规模、使用功能、用途等发生改变的工程,按正常标准追缴。

  第十条 新标准执行之日起,收费范围内的土地出让(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的价款中,不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单独缴纳。

  第十一条 相关政策衔接

  1、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预审通知)的工业项目及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预审通知)的非工业项目,不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征购或者拆迁,工程建设费用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予以解决,产权属管委。

  3、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承建,按建设房管局核定的房屋建筑成本价,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予以解决,产权属管委。

  4、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征购或者拆迁,工程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产权属开发建设单位,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经营,也可转让他人经营,但不得改变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房管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开发区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