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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保障居民住房需求的意见

2014-02-11
  直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古现、大季家、八角街道办事处,中央、省、市属驻区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当前,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流动人口的快速增长,住房供需矛盾仍然突出,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十分艰巨,同时受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形势严峻。为拉动经济,保障需求,改善民生,根据烟政发[2008]93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烟台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衡发展,保障居民住房需求,制定以下意见。

  一、调整住房保障政策,扩大保障性住房供应渠道

  (一)采取“分散选点、穿插布局”的方式,扩大廉租住房建设比重,对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群体,加大实物配租比例。

  (二)适当减少经济适用房建设数量,对符合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的群体,鼓励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管委给予货币补贴。

  (三)管委出资购买部分中低价、小户型商品房,缓解拆迁安置用房以及解决西区城市规划区内大龄青年住房房源严重不足的压力,活跃房地产市场。

  (四)研究探索西区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市场化运作模式,择优筛选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西区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五)恢复绕城高速以外村庄宅基地审批。

  二、调整规费收取政策,扶持企业走出困境

  (六)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免收土地登记工本费,土地登记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除划拨土地外,不再收取土地开垦费。

  (七)拆迁安置用房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技术服务费和工程规划技术服务费免收;旧村改造项目减半收取;其他项目在办理开工许可前缴纳50%,剩余50%在竣工验收时缴纳。

  (八)资金确有困难的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与执收部门、财政部门签订还款协议书并报管委批准后,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缓交至预售许可后3个月内,也可协商实物抵顶。劳动保险费、测桩费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可缴纳50%,剩余50%在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免收50%,其中对3A级信用开发企业免收70%。建设工程交易费,建设单位按万分之四的最低标准缴纳。

  (九)对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3米及以下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不能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地上总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十)放宽项目预售许可条件,将过去要求的多层封顶、小高层、高层框架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申报条件,放宽至多层正负零以上、小高层2层以上、高层完成总层数的八分之一以上即可受理预售申请。

  (十一)调整预售配套保证金收取和监管方式,由过去预存保证金,改为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从预售资金中预留50%,其余50%在预售合同备案套数达到40%后,再予以提取。项目进入配套阶段后,允许开发商采取房产置押的方式,提取使用配套保证金。

  三、调整行政管理政策,营造宽松建设环境

  (十二)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和土地政策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建筑容积率和扩大商业网点建设面积,优化房产结构。

  (十三)对东区长江路以北、西区206国道以东区域内的住宅项目,暂不执行“套型建筑面积90㎡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的规定,提高优良地段的建设档次。

  (十四)在土地出让之前,管委责成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进行环保测评、地震安全性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性评估,不再单独向企业收取费用。

  (十五)鼓励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减排,并给予资金政策支持。

  四、调整税收信贷政策,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十六)适度调整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可实行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按确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下限执行;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确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执行。

  (十七)明确界定第二套住房购买对象。对居民家庭中有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契税政策可按照首套住房政策执行。

  (十八)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商品房给予适当优惠和补贴。个人购买普通存量住宅的,免收购房者房屋登记费和交易手续费。对个人购买范围内90m2(含)以下普通商品住宅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其所缴纳地方契税数额的60%给予补贴;对购买90m2以上、144m2(含)以下普通商品住宅的,按其所缴纳地方契税数额的30%给予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财政负担。

  (十九)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延长到30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10年延长到20年。

  (二十)积极促进住房消费信贷。加快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大力鼓励和引导市民运用住房消费贷款购买住房,扩大住房消费需求。

  五、简化审批环节,提高服务质量

  (二十一)对安置小区和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按照“绿色通道”程序,简化办理相关手续,缩短审批时限,项目规划、设计等有关工作可以前置。

  (二十二)建立全区统一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适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预测分析和信息披露。

  六、其它

  (二十三)以上政策意见执行期限暂定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由建设、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制订,并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