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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烟台开发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2014-02-11
  直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古现、大季家、八角街道办事处,中央、省、市属驻区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提高城市建设水平,保证政府产业政策的落实,根据烟政办发[2005]114号文件精神,管委决定实行《烟台开发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8月25日起,在我区规划区范围内实行《意见书》制度。

  二、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公开出让前,均由建设房管局提出该项目的建设条件意见,作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对外公开出让文件的附件向社会公布。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主体参与土地公开出让时,需认真研究土地公开出让文件,包括《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竞得土地后,必须按土地出让文件包括《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与建设房管局签订《烟台开发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合同》,按合同约定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和后期物业管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存量土地内开发的项目,在办理规划方案审批前,须与建设房管局签订《烟台开发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合同》,按合同约定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和后期物业管理。规划分局在办理单体方案审批前,应查验建设房管局出具的《烟台开发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合同》签订证明。

  五、已办理规划方案审批手续或正在开发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参照本通知规定与建设房管局补签《烟台开发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合同》,按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和后期物业管理。

  六、对于工业用地变更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项目,需经投资促进局、规划分局等部门批准后,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设房管局签订《烟台开发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合同》后,领取《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拆迁、建设、销售、物业管理等主要事项及时、真实地记录在该手册中。

  八、规划分局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建设房管局按照土地出让文件、《意见书》和《烟台开发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报的开发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对未签订《烟台开发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开发的,规划分局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设房管局不予办理开发手续,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按批准方案进行开发建设的,规划分局不予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建设房管局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九、管委成立由管委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建设房管局局长任副组长,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财政局、城市管理环保局、工商分局、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热力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房管局,负责日常开发管理工作。

  附件:烟台开发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