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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新开工房地产项目规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请示

2013-12-18
  管委:

  2012年,因国家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力度持续加大,造成区内房地产企业融资困难、资金紧张,影响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管委领导批准了财政局和住建局《关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促进项目顺利建设的报告》,对2012年新开工的房地产项目给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缓交优惠政策,政策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当前,房地产项目建设中资金紧张的局面依然特别突出,房地产企业迫切要求继续给予新开工项目规费缓缴优惠政策。结合前期政策执行情况,拟对我区2013年新开工房地产项目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对前期项目已享受规费减缓优惠政策的,无论还款协议是否到期,均需缴清前期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续开工项目方可享受2013年规费减缓优惠政策。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13年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办理开工手续时先缴纳20%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预售许可后三个月内缴纳至60%,剩余部分在《非工业项目配套会签表》会签前缴清。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建筑工程劳务保证金。执行2012年政策。

  4、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对2013年开工的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米以上的项目继续执行2012年优惠政策,1万平米以下的不再执行2012年优惠政策。

  对于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建筑工程劳务保证金优惠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以相关资产作抵押,与住房和建设管理局、财政局签订三方协议。

  上述政策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当否,请批示。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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