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和利用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对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经营情况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
第四条 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负责在开发区从业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开发区建设业联合会负责在开发区从业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
(一)经营行为指标:工程质量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合同信用、市场行为、保修服务等情况;上访投诉、行政处罚、司法诉讼等记录;行业管理记录;
(二)社会贡献指标:依法纳税情况(只计算增值税凭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情况,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工资发放情况;
(三)企业形象指标:政府、协会及相关机构评价状况,建设单位及相关用户评价状况,舆论监督评价状况。
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信用信息按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分类。
企业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建筑监理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以及对社会贡献等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经区县级及以上执法部门查实或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消费者、合作对象的不诚信行为以及被媒体曝光的有关行为等,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信用信息通过建设、劳动、公安、信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企业自行申报、建设单位征询、公众投诉、媒体公开公布等方式征集。
第八条 开发区建设业联合会将企业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对信息及时更新。
第九条 信息征集的依据:
(一)政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表彰决定,授予相关称号的文件以及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诉讼裁决或判决书;
(三)行业管理记录、建设单位及用户评价记录等;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布与修复
第十条 信用信息实行公布制度。
企业信用信息凡不涉及商业机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由开发区建设业联合会通过网站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信息公布期限及程序:
(一)优良信用信息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公布期限起始时间自表彰或授予相关称号的决定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自信息上报认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布;
(二)不良信用信息的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对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延长至三年以内,公布期限起始时间自不良行为相关文件生效或不良行为事实认定无误之日起计算;
(三)优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信用信息公布,存入信息平台库;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届满后,由企业提出申请,整改符合要求的,解除信用信息公布,存入信息平台库;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延长公布期限。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公布实行告知制度。
自不良信用信息征集认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企业,企业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诉。在申诉期满后无异议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布。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实行修复制度。
企业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的信息时,可以向建设业联合会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建设业联合会核实后予以更正。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信用信息,并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对存在的问题主动进行整改并消除已造成的社会影响。整改结果经信息提供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或解除证明,由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和建设业联合会认定后,根据整改情况,对原公布信用信息进行修复。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六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录入相应信用信息记录,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不良信用信息,不予整改修复。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记分制度,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建设业联合会每年初以信用记分为基础对企业上一年度信用状况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具体工作由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牵头,公共工程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招标办、质监站依据各自职责参与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评价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记分是由企业信用基础分和评价年度内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合计得出的分数。
信用基础分为100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属联合体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比例计分,不跨年度多次计分。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低,分为AAA级信用企业、AA级信用企业、A级信用企业、B级信用企业四个信用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年度内的信用记分排名在前10%信用计分不低于150分;评价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包含10分)。
(二)AA级信用企业。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达不到AAA级标准,信用记分排名在前30%以内;信用计分不低于120分;评价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5分(包含15分)。
(三)A级信用企业。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达不到AA级标准,信用记分不低于90分;评价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包含20分)。
(四)B级信用企业。在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达不到A级标准的企业。
第五章 信用评价的使用
第十八条 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将作为信用档案,长期储存于企业信息中。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AA级的企业,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优先推荐参加优秀企业评选;在资质升级、增项中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B级的企业,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重点加强监管、检查;不推荐参加任何优秀评选活动;区内企业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信用计分低于80分或连续两年评定为B级的,区内企业资质考核定为不合格并限制承担新工程,区外企业清出开发区建筑市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规模和难易程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AA级的企业,在下一年度招标投标中给予加1-2分的奖励(该奖励限使用5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A级的企业,在下一年度招标投标中每次给予加0.5-1分的奖励(该奖励限使用5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B级的企业,不得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在下一年度社会投资工程招标投标中给予扣1-2分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开发区注册登记的外地企业,除在当地媒体公布其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外,由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转至企业资质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信用信息情况。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信用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附:《烟台开发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记分标准》
烟台开发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记分标准
一、企业优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一)社会公益行为加分
开发区内慈善救助捐赠、社会公益捐赠等(以民政、慈善发票为准),捐助5000元以上的加1分,1万元以上的加2分,超过1万元部分每1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二)社会贡献加分
本年度企业在开发区工程施工年度纳税超过200万元的予以加分,每超2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只计算增值税凭证)
(三)企业荣誉加分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企业获得建设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按照同级政府部门奖项或表彰减半计分。
1、企业在开发区施工的工程获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加30分、泰山杯加20分、省级住宅质量通病防治示范工程或省级优质结构杯工程加10分、市级优质工程奖加5分、市优质结构加2分。
2、企业在开发区施工的工程获国家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加30分、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加20分、省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15分、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加15分、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加5分。
3、企业在开发区施工的工程或经营行为获得国家、省、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获得国家、省、市、开发区行业内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3分。
4、企业为开发区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主管部门采纳的每一项加10分。
5、开发区直属企业在区外施工产值超过2000万的,每超过200万加1分,最高加10分。(以当年度中标通知书、增值税发票存根为依据)。
6、企业积极参加行业内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每次加2分,取得奖项的每次加5分;企业员工获得市级以上行业内相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的,加2分。
7、企业经营行为在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中获得表彰的,依据文件要求进行加分。
8、开发区直属企业在区外施工的工程获得的奖项,参照“企业荣誉加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一)否决指标
凡出现下列不良信用信息之一的,直接评定为B级,并减30分/次。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发生过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建筑工人工资的,发生工资投诉事件不及时妥善处理,造成多次投诉、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影响恶劣的;
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妥善处理,造成多次投诉上访的;
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它违反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劳动、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12、在工程招投标暗标评审过程中,投标单位如被评标委员会认定在暗标标书中使用暗记,经确认的在年终信用评价考核中减30分;投标单位私下接触评委,经查证属实的,年终信用评价考核中减30分。
13、企业经通知,拒不参加信用评价的。
(二)企业在施工、经营活动中不遵守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招标投标等行业管理规定,被相关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未按规定整改的,减5分/次;对存在重大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减10分/次;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被处罚的,减10分/次;对处罚决定书拒不执行的,追减10分/次
(三)企业在承担的工程开工前未与主管部门签订建筑工人工资责任状的,减2分/次;在开工前未缴纳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的,减2分/次;未建立建筑工人档案、工资手册或未按月上报建筑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的,减1分/次;施工单位人脸识别考勤管理系统未安装到位对建筑工人进行实时考勤登记的,减2分/次;未在内部设立处理建筑工人工资问题办事机构或未在施工现场张贴关于解决建筑工人工资问题的说明或须知的,减2分/次;出现上访事件的,减2分/次;未上传《烟台开发区建筑市场综合管理平台》建筑工人信息的,2分/次;未上报《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企业重要指标快报》,减2分/次 ;因施工单位工资发放不及时,监督检查不到位,无劳动用工合同,无真实有效的工资发放记录,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出现包工头携款逃逸行为的,减5分/次;出现越级上访事件的,减5分/次。
(四)企业在施工、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各种合同约定或签订违法、虚假合同,被相关部门查处的,减5分/次;因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建筑工人工资的,减10分/次;被司法机构判决后拒不执行的,追减10分/次。
(五)企业施工的工程投入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保修问题等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减2分/次,不及时整改的,追减2分/次;因施工质量问题被用户投诉的,减2分/次。
(六)其它未按管理部门规定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经审查认定的,减3-5分/次。
(七)企业在施工、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其他不良行为,经审查认定的,可按照相应级别减分。
(八)企业因以上不良行为被国家、省、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相关部门通报的,每次分别追减30分、20分、10分、5分。
(九)开发区直属企业在年度资质考核中,被责令整改的,减5分。
(十)企业施工的住宅工程在质量、安全第三方评估检测中,总体排名前20%且总分不低于85分的,按排名顺序依次加分(如符合加分企业有6家,则第一名加6分/次,第六名加1分/次),总体排名后20%且总分低于70分的,按排名顺序依次减分(如符合减分企业有3家,则最后一名减3分/次,倒数第三名减1分/次)。
(十一)其它不良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发文要求扣减分数,按文件要求进行扣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和利用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对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经营情况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
第四条 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负责在开发区从业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开发区建设业联合会负责在开发区从业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
(一)经营行为指标:工程质量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合同信用、市场行为、保修服务等情况;上访投诉、行政处罚、司法诉讼等记录;行业管理记录;
(二)社会贡献指标:依法纳税情况(只计算增值税凭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情况,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工资发放情况;
(三)企业形象指标:政府、协会及相关机构评价状况,建设单位及相关用户评价状况,舆论监督评价状况。
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信用信息按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分类。
企业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建筑监理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以及对社会贡献等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经区县级及以上执法部门查实或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消费者、合作对象的不诚信行为以及被媒体曝光的有关行为等,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信用信息通过建设、劳动、公安、信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企业自行申报、建设单位征询、公众投诉、媒体公开公布等方式征集。
第八条 开发区建设业联合会将企业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对信息及时更新。
第九条 信息征集的依据:
(一)政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表彰决定,授予相关称号的文件以及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诉讼裁决或判决书;
(三)行业管理记录、建设单位及用户评价记录等;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布与修复
第十条 信用信息实行公布制度。
企业信用信息凡不涉及商业机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由开发区建设业联合会通过网站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信息公布期限及程序:
(一)优良信用信息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公布期限起始时间自表彰或授予相关称号的决定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自信息上报认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布;
(二)不良信用信息的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对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延长至三年以内,公布期限起始时间自不良行为相关文件生效或不良行为事实认定无误之日起计算;
(三)优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信用信息公布,存入信息平台库;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届满后,由企业提出申请,整改符合要求的,解除信用信息公布,存入信息平台库;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延长公布期限。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公布实行告知制度。
自不良信用信息征集认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企业,企业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诉。在申诉期满后无异议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布。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实行修复制度。
企业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的信息时,可以向建设业联合会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建设业联合会核实后予以更正。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信用信息,并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对存在的问题主动进行整改并消除已造成的社会影响。整改结果经信息提供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或解除证明,由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和建设业联合会认定后,根据整改情况,对原公布信用信息进行修复。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六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录入相应信用信息记录,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不良信用信息,不予整改修复。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记分制度,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建设业联合会每年初以信用记分为基础对企业上一年度信用状况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具体工作由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牵头,公共工程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招标办、质监站依据各自职责参与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评价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记分是由企业信用基础分和评价年度内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合计得出的分数。
信用基础分为100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属联合体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比例计分,不跨年度多次计分。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低,分为AAA级信用企业、AA级信用企业、A级信用企业、B级信用企业四个信用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年度内的信用记分排名在前10%信用计分不低于150分;评价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包含10分)。
(二)AA级信用企业。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达不到AAA级标准,信用记分排名在前30%以内;信用计分不低于120分;评价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5分(包含15分)。
(三)A级信用企业。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达不到AA级标准,信用记分不低于90分;评价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包含20分)。
(四)B级信用企业。在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达不到A级标准的企业。
第五章 信用评价的使用
第十八条 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将作为信用档案,长期储存于企业信息中。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AA级的企业,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优先推荐参加优秀企业评选;在资质升级、增项中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B级的企业,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重点加强监管、检查;不推荐参加任何优秀评选活动;区内企业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信用计分低于80分或连续两年评定为B级的,区内企业资质考核定为不合格并限制承担新工程,区外企业清出开发区建筑市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规模和难易程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AA级的企业,在下一年度招标投标中给予加1-2分的奖励(该奖励限使用5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A级的企业,在下一年度招标投标中每次给予加0.5-1分的奖励(该奖励限使用5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B级的企业,不得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在下一年度社会投资工程招标投标中给予扣1-2分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开发区注册登记的外地企业,除在当地媒体公布其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外,由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转至企业资质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信用信息情况。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信用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附:《烟台开发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记分标准》
烟台开发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记分标准
一、企业优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一)社会公益行为加分
开发区内慈善救助捐赠、社会公益捐赠等(以民政、慈善发票为准),捐助5000元以上的加1分,1万元以上的加2分,超过1万元部分每1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二)社会贡献加分
本年度企业在开发区工程施工年度纳税超过200万元的予以加分,每超2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只计算增值税凭证)
(三)企业荣誉加分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企业获得建设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按照同级政府部门奖项或表彰减半计分。
1、企业在开发区施工的工程获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加30分、泰山杯加20分、省级住宅质量通病防治示范工程或省级优质结构杯工程加10分、市级优质工程奖加5分、市优质结构加2分。
2、企业在开发区施工的工程获国家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加30分、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加20分、省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15分、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加15分、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加5分。
3、企业在开发区施工的工程或经营行为获得国家、省、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获得国家、省、市、开发区行业内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3分。
4、企业为开发区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主管部门采纳的每一项加10分。
5、开发区直属企业在区外施工产值超过2000万的,每超过200万加1分,最高加10分。(以当年度中标通知书、增值税发票存根为依据)。
6、企业积极参加行业内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每次加2分,取得奖项的每次加5分;企业员工获得市级以上行业内相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的,加2分。
7、企业经营行为在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中获得表彰的,依据文件要求进行加分。
8、开发区直属企业在区外施工的工程获得的奖项,参照“企业荣誉加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一)否决指标
凡出现下列不良信用信息之一的,直接评定为B级,并减30分/次。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发生过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建筑工人工资的,发生工资投诉事件不及时妥善处理,造成多次投诉、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影响恶劣的;
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妥善处理,造成多次投诉上访的;
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它违反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劳动、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12、在工程招投标暗标评审过程中,投标单位如被评标委员会认定在暗标标书中使用暗记,经确认的在年终信用评价考核中减30分;投标单位私下接触评委,经查证属实的,年终信用评价考核中减30分。
13、企业经通知,拒不参加信用评价的。
(二)企业在施工、经营活动中不遵守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招标投标等行业管理规定,被相关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未按规定整改的,减5分/次;对存在重大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减10分/次;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被处罚的,减10分/次;对处罚决定书拒不执行的,追减10分/次
(三)企业在承担的工程开工前未与主管部门签订建筑工人工资责任状的,减2分/次;在开工前未缴纳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的,减2分/次;未建立建筑工人档案、工资手册或未按月上报建筑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的,减1分/次;施工单位人脸识别考勤管理系统未安装到位对建筑工人进行实时考勤登记的,减2分/次;未在内部设立处理建筑工人工资问题办事机构或未在施工现场张贴关于解决建筑工人工资问题的说明或须知的,减2分/次;出现上访事件的,减2分/次;未上传《烟台开发区建筑市场综合管理平台》建筑工人信息的,2分/次;未上报《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企业重要指标快报》,减2分/次 ;因施工单位工资发放不及时,监督检查不到位,无劳动用工合同,无真实有效的工资发放记录,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出现包工头携款逃逸行为的,减5分/次;出现越级上访事件的,减5分/次。
(四)企业在施工、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各种合同约定或签订违法、虚假合同,被相关部门查处的,减5分/次;因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建筑工人工资的,减10分/次;被司法机构判决后拒不执行的,追减10分/次。
(五)企业施工的工程投入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保修问题等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减2分/次,不及时整改的,追减2分/次;因施工质量问题被用户投诉的,减2分/次。
(六)其它未按管理部门规定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经审查认定的,减3-5分/次。
(七)企业在施工、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其他不良行为,经审查认定的,可按照相应级别减分。
(八)企业因以上不良行为被国家、省、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相关部门通报的,每次分别追减30分、20分、10分、5分。
(九)开发区直属企业在年度资质考核中,被责令整改的,减5分。
(十)企业施工的住宅工程在质量、安全第三方评估检测中,总体排名前20%且总分不低于85分的,按排名顺序依次加分(如符合加分企业有6家,则第一名加6分/次,第六名加1分/次),总体排名后20%且总分低于70分的,按排名顺序依次减分(如符合减分企业有3家,则最后一名减3分/次,倒数第三名减1分/次)。
(十一)其它不良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发文要求扣减分数,按文件要求进行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