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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018-03-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监理行业的信用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国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评价年度,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经营情况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
第四条  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负责在开发区从业的建筑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开发区建设业联合会负责在开发区从业的建筑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经营、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管理、总监及监理机构履行职责、人员及内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等情况。
1、企业经营情况:企业及工程业绩、企业办公设施和监理检测设备的配置等情况;
2、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情况;
3、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情况;
4、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情况:审查工程分包招标手续、队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部质量安全体系、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合同签定、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持证上岗、工人工资发放等情况;
5、总监及现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监理日志记录、监理资料整理、归档等情况;
6、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数量及持证上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人员资格和到岗到位、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对现场监理机构检查考核等情况;
7、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情况。
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信用信息按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分类。
企业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建筑监理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以及对社会贡献等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建筑监理活动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经区县级及以上执法部门查实或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消费者、合作对象的不诚信行为以及被媒体曝光的有关行为等,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政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表彰决定,授予相关称号的文件以及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诉讼裁决或判决书;
(三)行业管理记录、建设单位及用户评价记录等;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八条 开发区建设业联合会将企业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对信息及时更新。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布与修复
第九条 信用信息实行公布制度。
企业信用信息凡不涉及商业机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由开发区建设业联合会通过网站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信息公布期限及程序:
(一)优良信用信息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公布期限起始时间自表彰或授予相关称号的决定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自信息上报认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布;
(二)不良信用信息的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对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延长至三年以内,公布期限起始时间自不良行为相关文件生效或不良行为事实认定无误之日起计算;
(三)优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信用信息公布,存入信息平台库;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届满后,由企业提出申请,整改符合要求的,解除信用信息公布,存入信息平台库;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延长公布期限。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公布实行告知制度。
自不良信用信息征集认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企业,企业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诉。在申诉期满后无异议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布。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实行修复制度。
企业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的信息时,可以向建设业联合会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建设业联合会核实后予以更正。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信用信息,并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对存在的问题主动进行整改并消除已造成的社会影响。整改结果经信息提供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或解除证明,由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和建设业联合会认定后,根据整改情况,对原公布信用信息进行修复。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六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录入相应信用信息记录,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不良信用信息,不予整改修复。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记分制度,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建设业联合会每年初以信用记分为基础对企业上一年度信用状况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具体工作由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牵头,公共工程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招标办、质监站依据各自职责参与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评价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记分是由企业信用基础分和评价年度内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合计得出的分数。
信用基础分为100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属联合体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比例计分,不跨年度多次计分。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低,分为AAA级信用企业、AA级信用企业、A级信用企业、B级信用企业四个信用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年度内的信用记分排名在前10%信用计分不低于150分;评价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包含10分)。
(二)AA级信用企业。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达不到AAA级标准,但信用记分排名在前30%以内;信用计分不低于120分;评价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5分(包含15分)。
(三)A级信用企业。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达不到AA级标准,信用记分不低于90分;评价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包含20分)。
(四)B级信用企业。在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达不到A级标准的企业。
第五章  信用评价的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将作为信用档案,长期储存于企业信息中。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AA级的企业,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优先推荐参加优秀企业评选;在资质升级、增项中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B级的企业,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重点加强监管、检查;不推荐参加任何优秀评选活动;区内企业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信用计分低于80分或连续两年评定为B级的,区内企业资质考核定为不合格并限制承担新工程,区外企业清出开发区建筑市场。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规模和难易程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AA级的企业,在下一年度招标投标中给予加1-2分的奖励(该奖励限使用5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A级的企业,在下一年度招标投标中每次给予加0.5-1分的奖励(该奖励限使用5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B级的企业,不得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在下一年度社会投资工程招标投标中给予扣1-2分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开发区注册登记的外地企业,除在当地媒体公布其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外,由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转至企业资质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信用信息情况。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信用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附:《烟台开发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记分标准》



 
 
 
 
 
 
 
烟台开发区工程监理企业
信用评价记分标准
 
一、企业优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一)社会公益行为加分
考核年度在开发区内慈善救助捐赠、社会公益捐赠等(以民政、慈善发票为准),捐助5000元以上的加1分,1万元以上的加2分,超过1万元部分每1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二)社会贡献加分
本年度企业在开发区工程监理年度纳税超过10万元的予以加分,每超2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只计算增值税凭证)
(三)企业荣誉加分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企业获得建设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等按照同级政府部门奖项或表彰减半计分。
1、企业在开发区监理的工程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10分、5分;获得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建设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5分、2分。
2、企业在开发区监理的工程获得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国家级奖项加15分;泰山杯、省级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加10分;省级住宅质量通病防治示范工程或省级优质结构杯工程加5分、市级优质工程奖或市级市政优质工程奖、市政标准化示范工地、市优质结构加2分。
3、企业在开发区监理的工程获国家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加15分、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加10分、省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5分、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加5分、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加2分。
4、企业积极参加建设行业内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加2分/次,取得奖项的加5分/次;企业员工获得市级以上行业内相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的,加2分。
5、企业监理的住宅工程投入使用后,按照《烟台开发区住宅工程质量用户入住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评价等级为A、B的,分别加10、5分;评价等级达不到A、B,但计分不低于80分的,加2分;
6、企业监理的住宅工程在质量、安全第三方评估检测中,总体排名前五位的,按排名顺序依次加分;总体排名后五位的,按排名顺序依次减分。(或按照有关通报文件加减分)
7、企业经营行为在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中获得表彰的,依据文件要求进行加分。
8、开发区直属企业在区外监理的工程获得的奖项,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参照“企业荣誉加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扣分。
(一)否决指标
凡出现下列不良信用信息之一的监理企业,直接评定为B级,并减30分/次。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
1、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或以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超越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工程监理任务的;
3、将承接的工程监理业务转包的;
4、同体监理的;
5、因监理不作为或错误指令而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6、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7、未接受监理企业入开发区信用管理开展监理业务的;
8、擅自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施工阶段监理的;
9、未按规定擅自撤场不履行监理职责的;
10、施工图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11、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12、施工企业无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承揽工程,监理企业未发现或发现后未责令施工企业停工整改并报告主管部门的;
13、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起群体投诉、上访等责任事件中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14、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或发现后不及时制止、上报的;
15、发生深基坑坍塌、起重机械、脚手架、高大模板倒塌等事故,危及周边市政物、公共设施安全的;
16、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安全隐患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17、所监理项目存在施工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为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的;
18、企业经通知,拒不参加信用评价的;
19、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诚信履约情况
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未配备符合相应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减5分/次。
2、总监、总监代表或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现场资料由他人代替签发的;减5分/次。
3、未严格执行见证取样、旁站制度的;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等资料记录不及时、不全面或不准确的;减5分/次。
4、项目监理资料签证、签章、签字混乱,不具备从业能力或执业资格的人员超越资格或权限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的;减5分/次。
5、外地入开发区的监理企业、人员应及时到主管部门和建设业联合会办理信息登记,未按规定入会签订自律公约,不接受行业管理的,减5分/次。
6、外地入开发区的监理企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标准要求配备的监理人员,驻开发区的场所及人员数量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减2分/次,整改后仍未满足标准要求的,减5分。
 7、施工单位人脸识别考勤管理系统未安装到位,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的,减5分/次;
8、在日常动态核查中,监理企业驻开发区人员与中标登记备案人员不符的,30%以下减2分,30%以上不符的减5分,50%以上不符的减10分。
(三)经营行为方面
1、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严重质量缺陷的未制止或未报告的,减5分/次。
2、被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减10分/次。
3、给施工单位指定市政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或分包商的,减5分/次。
4、监理企业对所设的分支机构或项目监理机构无相应考核管理,监理机构周检、月检、季检不到位,无定期巡检巡视纪录资料的,减5分/次。
5、非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未检先用、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上报的,减5分/次。
8、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被监控抓拍、检查等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减5分/次。
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仍继续施工,监理企业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责令施工企业停工整改并报告主管部门的,减5分/次。
10、未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设立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公告牌、参建单位主要信息公示栏、参建单位市政工人维权须知牌,未督查整改的且未上报的,减5分/次。
11、起重机械未办理安装或拆卸告知手续,即擅自同意安拆单位安装或拆除的;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检测、验收或使用登记手续,即擅自同意施工单位使用的,减5分/次。
12、涂改施工质量技术资料未制止或未报告的,减5分/次。
13、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总监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减5分/次。
14、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减5分/次。
15、关键节点及工序未按要求组织验收即进行下一步施工的,减5分/次。
16、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四)社会稳定方面
1、因施工单位工资发放不及时,监督检查不到位,无劳动用工合同,无真实有效的工资发放记录,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出现包工头携款逃逸行为的,减5分/次;出现越级上访事件的,减5分/次。
2、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督促施工单位,在内部设立处理建筑工人工资问题办事机构或未在施工现场张贴关于解决建筑工人工资问题的说明或须知的,减2分/次;出现上访事件的,减2分/次。
3、因施工单位未建立建筑工人档案、工资手册或未建立建筑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监督检查不到位,减5分/次。
4、所监理的项目竣工后出现多起上访且负有监理责任的,减5分/次。
5、其他违规违章不良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发文要求扣减分数,按文件要求进行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