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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治理串标围标行为的通知

2017-02-16
各招标、投标、招标代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效治理串标、围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相关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对于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或者500万元以下的专业工程采用合理低价法,投标报价评分系数的抽取范围为95%~98%,具体为95%、95.5%、96%、96.5%、97%、97.5%、98%共7个数值,从而增加不确定性,遏制围标行为。
    二、对于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或者500万元以上的专业工程可采以用综合评估法的,调整投标报价评分计算方法。
    (一)投标总价评分由目前使用的“有效范围平均值法”调整为“综合平均法”,即两步随机抽取系数法:第一步在30~70%之间现场随机抽取系数,确定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平均值与招标控制价所占的比例;第二步在95%~98%之间现场随机抽取下浮系数,然后计算评标基准值,投标报价每偏离基准值1%扣1分。
    (二)措施费及分部分项评分由“平均法”调整为“招标控制价法”,即不再使用投标单位措施费及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的平均值作为评分基准,修改为使用招标控制价中措施费及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作为评分基准,从而杜绝恶意拉高或压低这两项报价进行围标的现象。
    (三)对投标单位获得奖项及类似工程业绩加分严格按《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不得采用量身定做的方式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特定的奖项、业绩等。
    三、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规费、税金等。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投标单位措施费总价及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的最大允许偏离值,即投标单位措施费总价、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报价与招标控制价中措施费总价及综合单价相比,不应超过±30%,否则作废标处理。
    四、规范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方面,且不得明显高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可按规定设立同类工程业绩参考指标。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投标人另外具备专业承包、勘察、设计等其他资质,也不得对具有上述专项资质的投标人进行加分等。
    五、加强技术标评审管理。对技术标采用打分制的工程项目,依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规定,其分值应不超过20分。同时应进一步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在15%以内,即技术标评分区间应设置为17~20分。对于部分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可适当扩大评分区间,但建设单位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并扩大评标专家抽取范围,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随机抽取,以有效遏制“人情票”等行为。
    六、进一步规范投标单位投标行为。对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业绩、奖项、项目部组成、施工方案等评分项目,投标单位须认真准备、全面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等。对于投标单位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项目部人员证件或企业具备类似工程业绩、获奖证明却故意不提供的,每发生一次并经查证属实的,在年终信用评价中扣30分,情节严重的,暂停投标资格一年。
    七、进一步规范中标人履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除因不可抗力外,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得以项目部人员不能到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理由放弃中标。投标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每发生一次并经查证属实的,在年终信用评价中扣30分,情节严重的,暂停投标资格一年。
 
 
 
         住房和建设管理局        建设业联合会
                               2016年9月26日

文件: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治理串标围标行为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