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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2013-12-12

  烟开建〔2009〕2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

  工程款及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全区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及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及克扣劳务人员(含农民工,下同)工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订了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工资支付管理问题的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管理

  (一)确保建设资金到位。建设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的,资金到位率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30%;建设工程工期在一年以内的,资金到位率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5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强化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的检查与核实,对项目建设资金达不到上述比例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工期等方面条款要合法合理。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不得低于70%,若合同约定按形象进度拨款,则拨付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个月;工程竣工验收时拨付比例不得低于80%,验收后一年内拨付比例不低于9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此进行严格审查,对工程款拨付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不予进行合同备案,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三)按时结算付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工程结算审查并定案,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前按合同支付完所有款项,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在办理上述两项证书时必须提交建设、施工双方的结算证明和付款证明。对未办理验收手续但工程实际竣工超过一年仍未结算定案的建设单位,新开工工程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已建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以遏制工程竣工不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前一项目未结清,后续项目不予立项建设。对到期不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恶意拖欠工程款的,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对未兑付的全额工程款计算银行利息。

  (四)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劳务人员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五)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务人员工资。

  二、强化企业进区备案管理

  针对区外建筑企业劳务人员工资投诉集中、群访事件多发的现状,进一步强化区外企业进区备案管理。

  (一)区外建筑业企业进区承担工程施工业务,必须在烟台开发区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要有固定办公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开立银行账户,其驻区负责人应获得一年以上的管理授权,驻区负责人和驻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本地常住。其技术、经济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职工,并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提交社会保险证明,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将资格证书原件留存建设主管部门。

  (二)提升区外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整体素质,鼓励外地优秀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参与区内建筑市场竞争,遏制挂靠资质、以包代管等行为。烟台市内企业进区必须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且近两年内至少获得一次省优工程;市外企业要求具备一级及以上资质,且近两年内至少获得一次国优工程。进区企业应充实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二级建筑业企业驻区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一级建筑业企业驻区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0人,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工程规模配齐各专业人员,最低不得少于8人。进区企业原则上应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对应的工程项目,对高资质企业承担低等级资质范围内工程的,从严审查管理。

  三、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烟开[2004]80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烟台市建设局烟建行业[2005]1号文件规定,施工单位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0%缴纳工资保证金。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实行工资保证金和诚信保证金管理。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缴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分两个层次收取,一是市内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收取50万元,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收取20万元;二是市外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收取100万元,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收取5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按10万元标准缴纳。诚信保证金按三个层次收取,在办理进区备案时缴纳,市内企业按50万元标准缴纳,市外省内企业按100万标准缴纳,省外企业按200万元的标准缴纳。出现违规行为并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文通报、处罚的,每次扣罚诚信保证金5万元—10万元,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违约失信、质量安全事故、转包或违法分包、劳务人员群访事件的,每次扣罚诚信保证金2万元—5万元。扣罚资金作为对优秀企业的奖励基金。

  对连续两年无拖欠或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企业且无劳务人员群访事件的企业,可降低工资保证金和诚信保证金的缴纳额度。对获得“AAA”级信用评价的企业,减半收取工资保证金和诚信保证金,对获得“AA”级信用评价的企业,减收30%的工资保证金和诚信保证金。

  四、完善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管理

  (一)建筑企业必须依法与本企业、本工程的所有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权益,建立用工档案,对施工班、组人员登记造册,并报送建设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备案。

  (二)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员工。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三)企业要在施工现场悬挂劳动保障权益告知牌;完善施工班、组分级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和管理职责;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按月支付,按时结算,要建立台账”的制度,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由支付对象本人签字,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程项目完工后对劳务人员工资进行一次性结算。

  (四)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务人员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应为每一位劳务人员办理《劳动和计酬手册》,记录出勤和工资领取等情况。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劳务人员工资。

  (五)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劳务人员工资负有全部的清偿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劳务人员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不得以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分包企业规避支付责任的,总承包企业应当承担分包企业拖欠的劳务人员工资清偿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六)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七)劳务人员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都有举证的责任。劳务人员应当举证证明劳动关系、被拖欠事实,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务人员主张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应当是与被诉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和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人。劳务人员与建筑业企业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不服行政协调与处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双方当事人或当事人一方提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落实建设单位综合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总牵头单位,也是解决劳务人员工资问题的直接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关于发包、承包的有关规定,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一个单位工程必须由一个总承包单位承包,不得肢解发包工程;选择的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且必须通过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建设单位应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及工期,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施工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并应督促施工单位在领取工程款后先行发放劳务人员工资。

  六、严格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程序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动用工资保证金:

  1、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不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的;

  2、将工程肢解发包、违法分包或将部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3、发生劳务人员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时负责人不到场、不配合处理或提供不出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动用工资保证金:

  1、拖延或拒不履行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义务,超过合同或劳动、建设主管部门限定时间的;

  2、对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

  3、发生劳务人员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时负责人不到场、不配合处理或提供不出劳务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的;

  4、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劳务承包人规避逃逸,致使劳务人员诉求的拖欠事项无法认定的;

  5、将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给个体承包人(“包工头”),未兑现劳务人员工资的。

  发生上述情形,工资保证金使用后,减少的缺额部分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15日内向保证金专户足额补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肃追究企业法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或劳务承包人违法用工,或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

  2、企业有关负责人或劳务承包人携工程款逃逸,不履行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义务的;

  3、劳务承包人以讨要劳务人员工资为由逼讨工程款,讹诈工程款的。

  (四)工资保证金和诚信保证金的返还

  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为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两个月后,经确认不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劳务人员工资问题的,全额返还。诚信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为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经确认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全额返还。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管理 通知

烟台开发区建设房管局办公室 2009年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