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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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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Yantai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construction industry feder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业并与之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全体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职业道德,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走市场服务性社团的发展道路,主动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和会员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做大做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香山花园8号楼三层网点。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研究探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建筑材料经营企业深化改革和加速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情况和企业的困难、问题及意见,积极协调企业在市场中的行为和利益关系;
(三)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制定行业发展的规划、技术、经济政策方向的建议;
(四)组织指导会员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节能降耗,增加效益;
(五)受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实施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优质结构奖、优质工程奖的评审表彰,推荐省级优质工程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工程项目。评选、奖励和推荐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优秀建造师;组织开展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业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六)开展技术咨询和培训业务,协助企业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现代化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和开展QC小组活动,努力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社会信誉;
(七)受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以及烟台市考务中心的委托,在山东省建设厅、烟台市住房和建设管理局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造师的培训、考试、注册管理等服务性工作;
(八)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制定行规行约,规范和协调行业行为。创办会刊,整理编辑行业有关资料、文献,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宣传行业政策、法规,组织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九)发展同各兄弟省、市、区的民间社会团体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承办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十一)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建筑材料经营等企事业单位及具有法人资格,与建设业相关的行业组织,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入会会员均须签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业自律公约》并严格遵守。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推选产生。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两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联合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年初一次,制定部署当年的工作计划,年终一次,总结当年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在副会长中产生,原则上实行轮职制。副会长由常务理事单位的负责人担任。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须征求主管部门意见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期间内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任期两年,换届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会工作,负责协会发展谋划和协会自身建设,提出指导意见;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
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